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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党总支工作条例
日期:2012-10-29 18:00:48  浏览量:1556

南昌理工学院党总支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三条  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党总支,应由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四条  各系(部)党员人数多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直属单位和机关可根据情况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

第五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学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委员会负责人。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总支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党员人数较多和工作需要的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工会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党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具有一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水平,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情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系(部)党总支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

(一)系(部)的发展方向和规划;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学期工作计划;

(五)招生、毕业生就业;

(六)教职工的进出和调整;

(七)党委认为需要总支委员会参与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积极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教育党员和教职工支持系(部)主任的工作,保证本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搞好党的建设

(一)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学院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自觉维护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振奋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的正当权益。

(三)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抓好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加强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  抓好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时事、政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总支的决议,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二)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的作用。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工作。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领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经常分析和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五)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掌握情况,分析形势,重在教育,加强管理,切实维护系(部)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三条  做好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本系(部)干部的教育,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向学院党委提出系(部)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工作。

(三)做好本系(部)科级以下党政干部的选拔、考察、配备工作。

(四)参与讨论和安排本系(部)教师的培养进修工作。

(五)配合学院党委做好系(部)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本系(部)工会、统战、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机关党总支的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对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工作,把有关情况、问题转告有关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搞好党的建设,具体任务同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关心支持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做好统战工作,了解和关心职工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学习制度

党总支要制定业余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集体领导制度。

(—)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要由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时,及时请示报告学院党委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总支书记和委员,委员与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协同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总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教职工对党总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学生教室、宿舍、食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四)经常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总支、行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二)党总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每次会议突出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学院党委组织部。

(四)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第二十四条  会议制度

总支委员会要主持召开好总支全体党员大会和总支委员会会议。

(一)总支全体党员大会不定期召开,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总支全体党员大会由总支委员会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布置、总结工作,讨论并决定上级党委和总支委员会认为应由全体党员大会决定的问题。

(二)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第三章或第四章各条规定的任务,结合日常工作确定议题。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收集确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除紧急情况外不搞临时会议,决定问题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  系(部)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一)系(部)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系(部)党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基本形式,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由总支书记或主任主持召开。

(二)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主任、副主任参加党政联席会,必要时要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三)党政联席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决定,当党总支书记与主任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调查研究,下次再议;也可将分歧意见向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六条  保密制度

(一)党总支委员会要以身作则并教育广大党员遵守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定。

(二)总支委员参加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过程要严格保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正在讨论的问题,未经授权,不得抢先通气,不得散布、暗示与决定不同的意见或不利于继续讨论的意见。

(三)总支委员会成员参加或主持各种征求意见会、民主生活会,也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散布或透露不利于团结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回避制度

各种会议,凡讨论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应主动回避。《党章》和中央规定本人可以或应当参加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如遇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按中央或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