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 首页 > 党建工作
中共南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2-10-29 18:09:31  浏览量:1898

中共南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社办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党风廉政建设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有一至二次时间专题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抓紧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凡知情不报、隐瞒或歪曲事实,阻碍调查处理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各总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七条 纪检委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学院党委的要求,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召开1-2次全校性的纪检工作会议;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工作要及时总结报告,重要事项要随时请示报告。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其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结合起来,采取考核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就是要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杜绝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现象。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组织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和招生、考试、毕业生分配、职称评定政策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视其责任给予非党纪政纪处分方式的处理:

(一)口头批评;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做出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上述非党纪政纪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的工作,由学校党委纪检委员负责组织调查,上报学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